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
钱志权(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郭继荣(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张某某
郝凤琴
张增治
李洪彦
陈更
丛多华
张召良
李淑兰
解巨来
原告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献县扶贫办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
委托代理人钱志权,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继荣,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郝凤琴。
被告张增治。
被告李洪彦。
被告陈更。
被告丛多华。
被告张召良。
被告李淑兰。
被告解巨来。
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郝凤琴、张增治、李洪彦、陈更、丛多华、张召良、李淑兰、解巨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财产保全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财产保全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建增
书记员:常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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