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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佳成建材租赁站诉王为前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献县佳成建材租赁站
钱志权(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王为前
王超(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李希凯(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献县佳成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投资人李占华,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钱志权,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为前,男,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超、李希凯,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王为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1元,减半收取1075.5元,由原告献县佳成建材租赁站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王为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1元,减半收取1075.5元,由原告献县佳成建材租赁站承担。

审判长:尹洪利

书记员:赵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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