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
蒋坎贵(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建峰(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经营者王金仓,男,1970年6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蒋坎贵,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建峰,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委托代理人蒋坎贵,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建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2年10月24日,原告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鸡泽瑞泽嘉园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的出租方处加盖了“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并有经办人王金鹤的签字,承租方处加盖了“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鸡泽瑞泽嘉园项目部”的印章,并有经办人李宁的签字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向被告施工的工地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租金,涉案合同已实际履行,属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被告下属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责任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被告承担。履行该合同被告欠原告租金723916.09元及后续租金(后续租金每日按298.65元计算,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依法应予给付;被告未返还给原告的租赁物钢管9946.2米、扣件15856套、顶丝1085根,依法应予返还,如不返还未退租赁物,依据原告折价较高,被告认可折价166893元予以赔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15万元过高,依法应予调整,依据合同法相关解释,违约金以所欠租金723916.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从2015年8月1日起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返还租赁物,视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涉案租赁合同均依法予以解除。因被告对涉案合同无异议,原告提供的提货单、退货单及租金结算表上有被告收货人杜学强签字认可,足以证实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被告称给付租金606850元,其中396850元与本案合同无关,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九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鸡泽瑞泽嘉园项目部于2012年10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租金723916.09元及后续租金(后续租金每日按298.65元计算,自2015年8月1日起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租赁物钢管9946.2米、扣件15856套、顶丝1085根或折价166893元予以赔偿。
四、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租金723916.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5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由原告承担644元,被告承担139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12年10月24日,原告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鸡泽瑞泽嘉园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的出租方处加盖了“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并有经办人王金鹤的签字,承租方处加盖了“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鸡泽瑞泽嘉园项目部”的印章,并有经办人李宁的签字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向被告施工的工地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租金,涉案合同已实际履行,属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被告下属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责任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被告承担。履行该合同被告欠原告租金723916.09元及后续租金(后续租金每日按298.65元计算,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依法应予给付;被告未返还给原告的租赁物钢管9946.2米、扣件15856套、顶丝1085根,依法应予返还,如不返还未退租赁物,依据原告折价较高,被告认可折价166893元予以赔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15万元过高,依法应予调整,依据合同法相关解释,违约金以所欠租金723916.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从2015年8月1日起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返还租赁物,视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涉案租赁合同均依法予以解除。因被告对涉案合同无异议,原告提供的提货单、退货单及租金结算表上有被告收货人杜学强签字认可,足以证实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被告称给付租金606850元,其中396850元与本案合同无关,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九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鸡泽瑞泽嘉园项目部于2012年10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租金723916.09元及后续租金(后续租金每日按298.65元计算,自2015年8月1日起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租赁物钢管9946.2米、扣件15856套、顶丝1085根或折价166893元予以赔偿。
四、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租金723916.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5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献县三鑫泰发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由原告承担644元,被告承担13956元。
审判长:常玉炼
审判员:杨建华
审判员:甄建芝
书记员:刘清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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