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狄某。
委托代理人武文昭,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毛玉亭,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狄某诉被告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狄某为出借人,被告王某某为保证人,李海涛为借款人,根据本院从沧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六大队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案有犯罪嫌疑,且根据沧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六大队对吴雨霖、狄某的询问笔录,该二人也已向公安机关反映本案所涉借款60000元被李海涛诈骗,并且本案所涉标的已经由沧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六大队以李海涛诈骗案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狄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 珊 助理审判员 郝梦迎 助理审判员 张 娟
书记员:刘笑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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