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狄剑峰与饶河县畜牧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狄剑峰,男,现住饶河县小佳河镇。
委托代理人姜笑雨,男,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河县畜牧场,地址饶河县畜牧场。
法定代表人关振俊,该场场长。

原告狄剑峰与被告饶河县畜牧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鸿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狄剑峰委托代理人姜笑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河县畜牧场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狄剑峰以挖掘机为被告饶河县畜牧场装载石料,双方约定每立方米石料饶河县畜牧场支付狄剑峰5元。2015年10月18日,经双方结算,狄剑峰共计为饶河县畜牧场装载5724.5立方米石料。饶河县畜牧场应支付狄剑峰2862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前的承揽合同有效,原告狄剑峰完成约定工作量,且该工作量经被告饶河县畜牧场确认后,饶河县畜牧场作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狄剑峰要求饶河县畜牧场立即支付28622元承揽报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饶河县畜牧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狄剑峰人民币2862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元由被告饶河县畜牧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马鸿文

书记员:徐瑞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