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洪文
伍天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郭桂某
高某
王守前
颜玮
黄石昌宏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犹洪文。
委托代理人伍天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青,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郭桂某。
被告高某,系被告郭桂某之子。
被告王守前。
被告颜玮。
被告黄石昌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郭家花园54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前。
本院在审理原告犹洪文诉被告郭桂某、高某、王守前、颜玮、黄石昌宏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犹洪文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犹洪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犹洪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4元,由原告犹洪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犹洪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犹洪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4元,由原告犹洪文负担。
审判长:汪敬华
审判员:刘安世
审判员:柯有广
书记员:万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