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犹洪文、郭桂某与郭桂某、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犹洪文
伍天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郭桂某
高某
王守前
颜玮
黄石昌宏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犹洪文。
委托代理人伍天平,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青,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郭桂某。
被告高某,系被告郭桂某之子。
被告王守前。
被告颜玮。
被告黄石昌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郭家花园54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前。
本院在审理原告犹洪文诉被告郭桂某、高某、王守前、颜玮、黄石昌宏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犹洪文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犹洪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犹洪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4元,由原告犹洪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犹洪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犹洪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4元,由原告犹洪文负担。

审判长:汪敬华
审判员:刘安世
审判员:柯有广

书记员:万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