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特朗斯福纺织印花(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本莱西格(ThomasJohnBrencick),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业,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媚,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玛某米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侯金龙。
原告特朗斯福纺织印花(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玛某米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特朗斯福纺织印花(杭州)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特朗斯福纺织印花(杭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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