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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XX胜物业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阳某某桦林镇公共服务中心、牡丹江市阳某某桦林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牡丹XX胜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桦林镇西大直街桦林电视台对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崔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黑龙江李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阳某某桦林镇公共服务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桦林镇政府。
负责人:史海峰。
被告:牡丹江市阳某某桦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桦林镇。
法定代表人:周渤祥,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达,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XX胜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阳某某桦林镇公共服务中心、牡丹江市阳某某桦林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牡丹XX胜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XX胜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00元,减半收取2375.00元,由原告牡丹XX胜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春娟

书记员: 徐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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