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XX燃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6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栋,该公司经理。被告:牡丹江市井冈山小学,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街***号。负责人:李姝媛,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XX燃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井冈山小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牡丹XX燃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XX燃供热设备有限公司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XX燃供热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牡丹XX燃供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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