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丁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红
书记员: 高原明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