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鸿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海浪河路10号楼。法定代表人:邰喜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军,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上诉人牡丹江鸿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桦南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牡丹江鸿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晋文红
审判员 姜广武
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王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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