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牡丹江长宏物资经销处,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路296号。投资人:胡金鹤,该经销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佑恕,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徐集镇。
申请人牡丹江长宏物资经销处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佑恕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林业局的房屋;金地龙湾小区的房屋及金地龙湾小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徐启航以其所有的的房屋提供担保,担保人王利民以其在龙江银行的存款2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担保财产转移,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佑恕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林业局的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杨佑恕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林业局的房屋;三、查封被申请人杨佑恕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林业局的房屋;四、查封担保人徐启航所有的房屋产籍;五、冻结担保人王利民在龙江银行的存款20000元。案件申请费1911元,由申请人牡丹江长宏物资经销处负担。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冰冰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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