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宁仁义,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芬,女,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惠琳,女,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诉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元,由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春萌
书记员: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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