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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与田淑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003民初711号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皇都郦景小区D区40号楼。法定代表人:宁仁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芬,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惠琳,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淑琳,1984年10月20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淑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牡丹江锦程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大为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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