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金某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分公司
刘国利(黑龙江刘国利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牡丹江金某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钱慧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利,黑龙江刘国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牡丹江金某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
原告牡丹江金某建材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金银花
书记员:吴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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