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翔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孙思雯(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
朱雪松(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
牡丹江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牡丹江翔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田衍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思雯,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雪松,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永安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翔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江翔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已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翔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翔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1元,减半收取315.50元,由原告牡丹江翔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翔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翔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1元,减半收取315.50元,由原告牡丹江翔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付薇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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