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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红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乔秀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牡丹江红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223号。法定代表人:丁寅枫,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乔秀丽,女,1967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申请人牡丹江红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乔秀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乔秀丽存放在鞋柜上及库房内的120双鞋(价值24000元),并以担保人杨某某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银行存款24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乔秀丽摆放在牡丹江红某购广场内一层A区鞋柜上及库房内的120双鞋(价值24000元),查封期限一年;二、冻结担保人杨某某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振东支行银行存款24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牡丹江红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卢广玉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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