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卧龙街11号。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李爽,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镜泊湖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通江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牡丹江市安市渤海镇振兴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安市太某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安市太某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振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白明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安市北石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振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姜某某,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镜泊湖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渤海镇。
被告:岳某某,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姜某某,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渤海镇。
被告:岳某某,女,1968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
被告:陈某,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宁安市太某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渤海镇。
被告:王某,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渤海镇。
被告:白明福,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宁安市太某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渤海镇。
被告:李某,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宁安市北石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
被告:尤某,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
原告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镜泊湖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安市太某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安市太某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宁安市北石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姜某某、岳某某、姜某某、岳某某、陈某、王某、白明福、李某、尤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马莹
人民陪审员 程桂芹
人民陪审员 寇亚丹
书记员: 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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