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
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昌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徐文煜(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
原告: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昌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乔树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煜,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昌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79元,减半收取计2688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79元,减半收取计2688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卢广玉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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