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昌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一条路爱民街59号。
法定代表人:乔树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煜,黑龙江鼎坤律师所律师。
申请人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昌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7)黑1002财保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昌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黑(2016)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00XXXXX号、第00XXXXX号、第00XXXXX号三宗土地。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查封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昌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黑(2016)牡丹江市不动产权第00XXXXX号、第00XXXXX号、第00XXXXX号三宗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广玉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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