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昌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乔树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煜,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昌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79元,减半收取计26889.50元,由原告牡丹江新创新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彦军
书记员: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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