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恒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海林街52号。
法定代表人:丁相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告: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牡丹江恒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恒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孙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恒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撤回对被告唐某、孙某某的诉讼,其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恒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某、孙某某的诉讼。
审判员 姜冰冰
书记员: 郭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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