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牡丹街39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祥,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秀,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吉祥花园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姜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春,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荣伟,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街115号。法定代表人:李子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国安,男,该公司法务部职工。
原告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需要组织证据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姜冰冰
审判员 金银花
审判员 丁 玲
书记员: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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