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牡丹江市恒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街398号院内。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申请人:刘立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申请人牡丹江市恒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某、刘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牡丹江市恒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金某购买的牡丹江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的房屋,并以担保人王春香名下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的房屋提供本院以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牡丹江市恒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王春香名下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的房屋产籍;二、查封被申请人金某购买的牡丹江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的房屋产籍。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牡丹江市恒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雪
书记员:郭新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