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占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玉霞,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绥芬河市盈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陆松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红,黑龙江冯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上诉人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绥芬河市盈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1081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柳冬梅
审判员 蒋志红
审判员 郭艳辉
书记员: 孙铭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