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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衡彬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牡丹江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衡彬彬

原告:牡丹江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祥伦街82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彬彬,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回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牡丹江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衡彬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牡丹江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姜冰冰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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