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平安街327号建工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正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正华,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立君,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海林街117号。法定代表人:苏在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楠
书记员:沙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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