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阳某某荣发苯板厂,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
经营者:徐桂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平,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刚,男,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赵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牡丹江市阳某某荣发苯板厂与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赵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荣发苯板厂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阳某某荣发苯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7元,减半收取6933.50元,由牡丹江市阳某某荣发苯板厂负担。
审 判 长 李艳萍 审 判 员 郭彦军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庚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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