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阳某某二发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王振洪(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
宁某某
原告:牡丹江市阳某某二发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桦林路光荣街2号。
法定代表人:衣明泉,该服务中心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洪,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牡丹江市阳某某二发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被告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牡丹江市阳某某二发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阳某某二发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阳某某二发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阳某某二发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阳某某二发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阳某某二发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阳某某二发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长:许永
书记员: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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