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鑫炜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斌,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冬梅,黑龙江国大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负责人罗云兵,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市鑫炜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江市鑫炜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鑫炜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27.16元,减半收取12163.58元,由原告牡丹江市鑫炜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卫忠 代理审判员 石秀华 代理审判员 许万福
书记员:吴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