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祥伦街82号。法定代表人:宋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服刑于黑龙江省北安监狱。
原告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