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蓝某兽药店,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路199号。
经营者:王婉珠,女,1958年4月8日,住牡丹江市江滨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男,1973年4月8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蓝某兽药店与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蓝某兽药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蓝某兽药店负担。
审判员 尹洪明
书记员:沙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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