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兴程吊运队,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经营者:陶振荣,该吊运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均,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党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单广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兴程吊运队与被告黑龙江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9月20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兴程吊运队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兴程吊运队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兴程吊运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兴程吊运队负担。
审判员 付薇
审判员 陈慧媛
人民陪审员 刘秀莲
书记员: 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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