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卡路火车站西侧。法定代表人:盛勇,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新,海林市司法局长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秀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