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旭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牡丹街113号。法定代表人:陈巍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凯焕,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牡丹江市旭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寇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旭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时 维
书记员:付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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