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方源木业,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地明街**号。
法定代表人:康忠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雪莲,黑龙江龙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电子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街3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照茹,该公司员工。
被告:牡丹江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七星街103号。
原告牡丹江市方源木业与被告牡丹江电子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以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方源木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原告牡丹江市方源木业6500元,其余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方源木业负担。
审判长 尹洪明
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
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
书记员: 韩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