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新思路广告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关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光,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牡丹江市新思路广告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牡丹江市新思路广告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13日,原、被告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在牡丹江市江南会展中心举办八国拳击联赛搭建现场(包括舞台、灯光、音响等设备),原告按约定如期完成该工作,被告当时只给付了原告部分费用,尚欠原告32710元未给付,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13日,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徐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徐某某的住所地为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住所地为牡丹江市西安区,原、被告均与牡丹江市爱民区没有关系,故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被告住所地系牡丹江市东安区,合同履行地亦不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徐某某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徐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冰冰
书记员:吴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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