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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牡丹江百强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钢,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牡丹江百强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韩玉玲,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姚某,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申请人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轮候查封如下财产:1、被申请人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拥有使用权的土地;2、被申请人牡丹江百强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车辆60台;3、被申请人姚某所有的,坐落于阳明区商服用房一处(已抵押);4、被申请人姚某所有的,坐落于阳明区商服用房一处(已抵押);5、被申请人姚某所有的,坐落于阳明区商服一处(已抵押);6、被申请人姚某所有的,坐落于阳明区光华小区商服用房三处,并以担保人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单独所有房屋六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牡丹江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查封期限三年;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牡丹江百强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车辆60台,查封期限二年;三、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姚某所有的,坐落于阳明区商服用房一处(已抵押),查封期限三年;四、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姚某所有的,坐落于阳明区商服用房一处(已抵押),查封期限三年;五、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姚某所有的,坐落于阳明区商服一处(已抵押),查封期限三年;六、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姚某所有的,坐落于阳明区光华小区商服用房三处,查封期限三年;七、查封担保人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单独所有房屋六处提供担保,查封期限三年。(后附明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卢广玉

书记员: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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