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兰某百货批发部,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经营者:曾某某,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被告:曾某某,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林海波,女,1982年1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谭某某,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兰某百货批发部、曾某某、林海波、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晨明
书记员: 张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