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恒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丁相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陆(申海军的儿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有义(范某某的父亲),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王文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原告牡丹江市恒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海军、范某某、王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恒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恒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重新核实事实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恒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计467元,由原告牡丹江市恒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银花
书记员: 罗元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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