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恒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海林街52号。
法定代表人:丁相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牡丹江市恒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荣某某、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恒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恒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恒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计434元,由原告牡丹江市恒天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冰冰
书记员: 郭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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