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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牡丹江市恒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街398号院内。
法定代理人:王春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刘立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牡丹江市恒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某、刘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恒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立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刘立杰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恒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刘立杰的起诉。

审判员 张雪

书记员: 郭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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