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董宏伟,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黑龙江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股东,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21元,由牡丹江市恒利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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