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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彤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海林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牡丹江市彤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七条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苑东秋,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龙,男,1965年7月,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萍,女,1965年6月,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黑龙江省海林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孔令波,男,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男,1970年5月,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市彤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海林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江市彤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彤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彤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67元,减半收取1398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彤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艳萍

书记员:庞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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