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康某旅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二条路七星街。负责人:王瑞兰,该旅店经营者。被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五条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孙玉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警民,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康某旅店与被告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康某旅店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康某旅店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康某旅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康某旅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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