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宜世达仓储股份有限公司龙某石材城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海林公路1222号。
法定代表人:岳晓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钟哲,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兴盛乡。
原告牡丹江市宜世达仓储股份有限公司龙某石材城分公司与被告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牡丹江市宜世达仓储股份有限公司龙某石材城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宜世达仓储股份有限公司龙某石材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卫平
书记员:薛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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