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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宜世达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牡丹江宜世达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七条路东侧木材加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正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钟哲,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为福建省罗源县,现住址不详。

原告牡丹江市宜世达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牡丹江宜世达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宜世达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邓卫平
人民陪审员 戴文友
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

书记员: 薛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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