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大湾第一砖厂
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
原告牡丹江市大湾第一砖厂,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村乡。
法定代表人任祝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水路93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牡丹江市大湾第一砖厂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系农垦总局直属企业,本案应由绥化农垦法院青年人民法庭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绥化农垦法院青年人民法庭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系黑龙江农垦系统驻哈尔滨市企业,农垦系统驻哈企事业单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绥化农垦法院青年人民法庭管辖。故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绥化农垦法院青年人民法庭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系黑龙江农垦系统驻哈尔滨市企业,农垦系统驻哈企事业单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绥化农垦法院青年人民法庭管辖。故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绥化农垦法院青年人民法庭审理。
审判长:陈慧媛
书记员: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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