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林山(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
司荣涛(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
林口县古城镇人民政府
黄华
王晓初(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
林口县古城镇第四村民委员会
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林口镇站前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美志,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山,男,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荣涛,男,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口县古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古城镇。
法定代表人康昊鹏,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黄华,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西街办事处第六居委会2组。
被告林口县古城镇第四村民委员会,黑龙江省林口县古城镇第四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贵芳,男,村委会主任。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初,男,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口县古城镇人民政府、林口县古城镇第四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付倞佶
书记员:杨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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