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呈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立君,女,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河西村19号。
法定代表人:王铭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伟,男,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云,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 许永
审判员 穆海东
人民陪审员 武军
书记员: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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